这是一场持续多年未结的商标争议。


2017年12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了编号为(2017)京73行初3128号的行政判决书,牛栏山二锅头遭遇“牛二”的商标争议浮出水面。


在《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24167号关于第7426179号“牛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以下简称牛栏山酒厂)就第7426179号“牛二”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围绕“牛二”,争议各方都是有何目的?这些年又在如何博弈?



蓝星股份注册“牛二”

四川五纵受让获得


2009年5月26日,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蓝星股份)向商标局提出编号为第7426179号的“牛二”商标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后被核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自201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葡萄酒;酒(饮料);含酒精液体;含水果的酒精饮料;米酒;青稞酒;食用酒精。


2010年6月6日,“牛二”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后,牛栏山酒厂在公告期内对“牛二”商标提出异议。牛栏山酒厂认为“牛二”商标与本企业在先注册的第866912号“牛栏山及图”商标、第5339350号“牛栏山及图”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牛栏山”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牛二”商标是对牛栏山酒厂驰名商标“牛栏山”商标的恶意抢注,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局经审理后,对异议做出了裁定。裁定“牛二”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该裁定书认为:“牛二”商标与牛栏山酒厂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牛栏山”商标未构成近似,牛栏山酒厂称被异议人恶意模仿、抄袭、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2011年5月31日,经商标局核准,蓝星股份将“牛二”商标转让给四川五纵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四川五纵公司)。



牛栏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商评委做出裁定


四川五纵公司在取得了“牛二”商标后,授权其他企业使用“牛二”商标。2016年3月28日,牛栏山酒厂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牛栏山酒厂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白酒经销商和普通消费者已经习惯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二锅头简称为“牛二”,“牛二”在白酒行业已成为牛栏山二锅头的约定代名词。牛栏山酒厂还提交了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委员会在2011年3月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商品、商标及其工艺所获荣誉; 百度百科网页截图; 四川五纵公司信息; 侵犯牛栏山酒厂权益的商品图片等证据。


四川五纵公司则提出:“牛二”商标由蓝星股份注册申请,四川五纵公司合法受让。牛栏山酒厂的理由和证据缺乏真实性,不能证明其对“牛二”享有商标权利,“牛二”商标的注册不存在恶意,请求对“牛二”商标予以维持。


商评委认为,“牛二”与牛栏山酒厂主张在先使用并有知名度的“牛栏山二锅头”、“牛栏山”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上具有明显差异,且牛栏山酒厂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牛二”与“牛栏山二锅头”、“牛栏山”之间存在对应关系。牛栏山酒厂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裁定结果是“牛二”商标予以维持。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人表示上诉


对于商评委做出“牛二”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牛栏山酒厂表示不服,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5月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此案。其原告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被告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为四川五纵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诉讼阶段,牛栏山酒厂补充提交了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牛栏山牌二锅头酒简称“牛二”的说明》和北京酿酒协会出具的《关于牛栏山酒厂“牛二”的说明》等证据。以及(2016)豫1724行初44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决书,(2016)吉0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第三人抢注商标的行为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导致原告利益受到损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2017年10月1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7年12月19日以被诉裁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为理由,做出了前述一审判决。判决书同时表明,如不服从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三人也表示将提起上诉。


这场牛栏山二锅头遭遇“牛二”的商标争议,还要持续下去。但其中的起起伏伏,给酒业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和样本。


除了“牛二”,还有哪些类似的商标之争?文末留言等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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